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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选十问十答,全都是美国、欧盟出口管制知识

发布时间:2023-01-26 04:03:08浏览次数:

1、美国原产地的判断规则是什么?

大部分情况,产品原产地的判断基于进口国的标准,ECCN、EAR是美国的法律,所以原产地规则判断标准也是根据美国本身的原产地判断规则。与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些相似,WTO制定了很多原产地的原则供各国参考,大体上是相似的。我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,可以看《原产地条例》。

差异点:不同于我国基于法条,美国会更具有原则化,如生产过程有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,会有主观性,美国海关会做出和其他国家不一样的判断结果,但底层逻辑是一样的。

比如,一个完全获得的标准,全部原材料都是美国本地的就是美国原产。还有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原则,一个产品在很多国家进行过加工,但最后在美国进行加工的这一步发生了四位数税号的改变,或者带来了价格的增值,超过40%的增值,就属于在美国进行了实质性改变,是属于美国原产。

2、什么样的情况下,从另一个国家,比如说德国出口到其他国家,需要受制于ECCN的管控呢?

简单来说,如果受制于ECCN,至少需要符合管制物项下2、3、4条任何之一。

第一种情况原产于美国的物项,出口到德国需要受制于ECCN,当然是ECCN列明的受管控物项,出口国需要符合ECCN管控要求;

第二种情况产品本身可能不是美国原产,是其他国家原产,但这个产品符合“最小美国含量”规则;

第三种情况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外国直接产品,736项下有很多的条件,国外原产有很多的规则。不同规则适用于不同产品和目的国,所以要同时符合目的国的条件,才能构成外国直接产品这一概念。

3、LVS 后面的金额是否是单个产品的单价?(如果一个订单下包括多个产品,只要单个产品金额低于该金额则可以适用,对吗?)

这个订单下归入ECCN号码的这些产品的金额要低于LVS金额的要求,LVS是针对一个订单,不是一个产品。

4、美国出口管控法的逻辑是针对交易物项的管控,需要结合物项的属性和其交易对象(Entity list,SDN list,国家)判断某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控法的管控。如果能够按照此逻辑确认某交易物项不属于EAR各项条款限制的管控物项,即使是与Entity list或者SDN list的实体进行该物项的交易,也是不触犯美国出口管控法的。这个说法正确么?

美国出口管制的逻辑确实是针对交易物项的管控,需要结合物项的属性和其交易对象(Entity list,SDN list,国家)判断某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控法的管控。

我们在考虑这个物项是否受管控的时候,除了看ECCN编码上的要求,还要看对于特定清单上交易的实体有没有特定的要求。比如说美国的实体清单,它列了很多法律实体,但对每一个法律实体交易的限制可能是不一样的,需要看我们这一次交易的对象具体有哪些要求。所以要把这些都看全,才能确定这次出口是否受管制。

5、请老师讲一下900系列(AT controlled items) 和 00系列的是什么关系?比如5A002和5A992, 5A001和5A991的关系。

900系列一般来说指受管制的原因以反恐为主,00系列受管制的原因是国家安全。两个系列产品的范围不同,有一些产品如电脑,但一些性能比较高的电脑,它才能构成需要国家的原因进行管制;一些性能不太高的电脑,从国家安全角度不需要管制,但从反恐的角度需要管制,这时候这台电脑就可能出现在992项下。包括5A002和5A992都是信息安全相关的,5A002信息安全的要求高于5A992,可以具体产品再进行讨论。大体上前2位一样的,最后一位是一样的,第三和第四位的区别是管制原因的区别,不同的管制原因可能是同类似的产品不同的参数、不同的性能或者不同的使用范围来决定的。

6、公开市场上能采购到就是mass market了吗?

可能不完全相同,但大体思路是一致的。一个软件在正常的消费渠道,能够不设门槛得到它,这个软件就不受EAR管控。

7、第5类第二部分(比如5A992)的产品,装入EAR99的大机器设备中(该机器设备的主要功能不是网络通讯或加密通信),该机器设备是否会被归入5A992?

个人理解,大部分情况是规不入5A992的,5A第二类产品多数是要求产品本身主要为信息安全服务的,一些设备里部分组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,但这个相关不必然构成设备归入5A第二类信息产品安全里的。

8、美国对published的软件/技术、对基础研究等场景不做出口管制,欧盟是否有类似的管制例外?

是的,欧盟也有。其实美国和欧盟关于这个点的管制都于瓦森纳清单。瓦森纳清单有3个总注,其中一个就是关于软件的公开渠道获得的问题。美国和欧盟基本是直接这个要求,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。

9、在欧盟出口管制条例中,应如何理解中介服务、技术援助、过境(article 6~8)场景下的出口管制要求?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不涉及特定附件中规定的物项,欧盟不设置统一的出口管制要求,由各国做个性化规定?

可以这么说,欧盟的出口管制比较强调中介服务。假如是一个为出口管制物项服务的代理,属于中介服务。在某些国家需要中介本身去做相应的注册,有相应的注册要求,然后在进行出口管制物项中介服务的时候,有可能需要领一个中介专门的许可证。

欧盟出口管制的要求,基本上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利把欧盟清单拿过来之后进行添加、修改相关管制和处罚的要求。只有欧盟通用的许可证不需要各个成员国做单独的规定。通俗来讲,欧盟制定了一个门槛比较低的出口管制条例,在此要求下,各个成员国关于处罚、执法上这些要求,欧盟是没有权利的。这些都需要各成员国把清单拿回去之后,根据各自需求增添。

10、技术援助中的“technical support”应如何理解?与“export”中的技术出口如何区分?

例如,对某两用物项的研发技术做培训,属于技术援助还是技术出口?

技术出口其实和美国的publish是类似的,按照清单受管制的物项,物项本身就是技术,技术通过某种形式transfer到别的国家去,这就属于技术出口。

技术援助在欧盟属于跟中介服务分在一个大类里,大体上理解为一个机构在出口管制的物项的生产或者出口过程中,在某些技术细节上进行了援助和帮助,起到了协助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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